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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9]38号 关于对本市转制的科研机构申请定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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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303/t28713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9]3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9]38号 关于对本市转制的科研机构申请定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转制的科研机构申请定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3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第三条第(三)点的规定,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本市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申请单位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以上转制科研机构,是指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有色金属局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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