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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2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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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604/t28717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6]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6]2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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