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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5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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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710/t28718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7]5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7]5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5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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