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