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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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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256b4720121f4632a8b1b850315937c1.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3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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