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06
  • Tax100会员 33188
查看: 498|回复: 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246
2020-6-26 10: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37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解决好运行中所需软、硬件问题,设立专人和相应岗位,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畅通运行。
二、各级退税部门、信息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同时认真做好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对账和核对工作,以确保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级退税部门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办理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审、审核、审批时,必须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传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预审、审核、审批。2003年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可按照原规定办理,也可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传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退(免)税。
四、从2003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货物在办理退(免)税预审、审核、审批时,必须使用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进行计算机预审、审核、审批。各地国税机关要按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安装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1,并做好该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五、各地在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