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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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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94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6-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税务机关2016年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何申报抵扣税款?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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