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095
  • Tax100会员 33230
查看: 537|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2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26 10: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1-04/02/content_e1cb66c90321463586b43e9361538e2f.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4〕26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2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63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采用电子申报软件采集逾期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于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国税机关审核并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