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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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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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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41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等两家机关于2004年8月24日以云国税发[2004]203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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