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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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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42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4月24日以云国税发[2001]113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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