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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3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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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1-04/02/content_812cbc401c124f6c8592f4c88fb4941e.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5〕32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3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329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时如何计算销项税额的请示》(珠国税发〔2005〕7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适用13%税率的,在销售时都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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