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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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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93e3c661934247bebe253658bd25710b.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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