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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等八个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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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48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德宏等八个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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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等八个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双版纳州、怒江州、红河州、文山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保山地区国家税务局、各边境海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对德宏州等八个地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接管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利所属八个地州的出口企业及时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所属八个地州的对外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出口的货物,及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一律在所属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2.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出口企业本年度计划创汇数、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不同货物,不同退税率如实计算编制出本地本年度出口应退税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便安排下达各地退税计划。 3.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须在1998年2月28日前将已在本地区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名单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同时以软盘形式报送在册企业的退税登记库。 4.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属八个地州新批准成立的出口企业或企业法人等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一律在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各分局按季汇总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 5.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退库手续。 6.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按照出口退(免)税的工作要求,尽快健全内部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此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 7.自1998年1月1日起,属八个地州的出口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出口地海关申报。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加盖已向所在地州税务局备案的主管关领导印章,具体办法按照昆关货(1997)313号《昆明海关关于转发省政府云政发(1997)150号〈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8.除八个地州所在地以外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的报关单仍按原办法执行。各地州海关应加强管理、严格审核,认真及时地做好报关单信息录入和传递工作。对各地退税机关关于报关单有关情况的调查的函件,应予以配合并及时调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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