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与美国一起,是首先提倡增加使用交易利润法以辅助确定跨境关联方独立交易实质的国家之一。实际上,由于数据限制,交易利润方法,尤其是交易净利润率法(以下简称TNMM)是澳大利亚税务局(以下简称ATO)最常用的方法。
这篇文章详细介绍了交易利润法在澳大利亚的应用。需要注意ATO已经采用的商业现实(commercial reality)概念,这一测试评估了特定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与在可比情况下独立运营的具有商业能力的纳税人所期望的利润水平一致。这一概念类似于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现实可行的选择(Options Realistically Available)”,可以参考本公众号的其他推送(推定交易与“现实可行的选择”)。
1.基于利润方法的转让定价框架
转让定价规则规定了公平的标准,并且通常遵循满足OECD 范本的关联企业条款的1995年OECD 报告《跨国企业和税务管理者的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称1995年OECD报告)中概述的原则。关于独立交易标准的国内立法包含在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三部分第13节中(以下简称ITAA )。
由税务局长对ITAA第III部分第13分部和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包含了ATO 发布的一系列裁决,这些裁决的内容对ATO考虑转让定问题价具有约束力。考虑采用基于利润的方法时,最相关的裁定包括:
–“用于国际交易的体现公平交易原则的转移定价方法”(以下简称TR97/20):该裁决为纳税人提供了关于ATO 接受的公平交易方法以及选择和应用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指南,包括可比性指南;和
–“与确定和审查国际交易中的转让定价有关的文件和实际问题”(以下简称TR 98/11):该裁决规定了与基于利润的方法的应用相关的文件要求。
TR 97/20 解释了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和可用于确定独立交易价格的方法之间的联系。确定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应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应优先选择最能反映公司市场运作状况且几乎不需要调整的方法或方法组合。被ATO确定公平交易价格的方法遵循OECD 接受的方法,被认为可以接受的基于利润的方法包括交易净利润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
2.利用基于利润的方法
TR97/20 规定体现了ATO 偏向使用传统交易方法。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交易净利润法(尤其是TNMM )已成为纳税人考虑的主要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关联交易量足以对纳税人的总体获利能力产生明显影响的情况下。TR97/20规定了ATO 接受基于利润的方法的情况的示例。
TR97/20 指出,每种传统交易方法的应用都要求在财产方面具有高度的可比性,尤其是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下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现行的经济条件。这些要求使得很难找到可比的非受控的交易或达到要求的可比性水平的可公开获得的数据;澳大利亚商业环境中的两个主要困难是澳大利亚财务报告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有限以及许多公司的业务是由大型跨国组织的子公司运营的。
关于数据可用性问题,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法规并不需要为大多数传统交易方法的应用充分披露财务信息。例如,不要求澳大利亚公司披露毛利信息,这大大限制了转售价和成本加成法的应用。公开披露的信息通常仅限于净利润水平的获利能力,这鼓励使用TNMM作为最适当的公平交易方法。
因此,数据可用性是TNMM(最常用的独立交易方式)背后的主要驱动力。但是,ATO的“商业现实”测试也促进了在纯利润水平上交易利润方法的更多使用。
相反,利润分割方法的使用频率较低,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应用所涉及的复杂性有关。实际上,很少在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称APA)或转让定价审计的范围之外应用利润分配方法。导致限制使用的一些原因包括:
–跨国集团倾向于不选择利润分割方法,因为它没有提供通常如何在各方之间协商价格的机制;和
-相对于整个集团而言,澳大利亚实体的收益或收入贡献通常很小,这意味着整个集团通常不会从澳大利亚采用利润分配方法中受益。例如,全球性集团可能会通过其不能说服该公司报告在澳大利亚市场进行基本活动的利润高于平均水平。
但是,尽管存在这些实际限制,ATO还是利润分配方法应用的有力支持者。如下所述,ATO 支持两种主要的利润分割方法,即贡献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3.TNMM 的实际应用
澳大利亚的TNMM 概念与1995年OECD 报告中概述的概念相同。根据TR 97/20,利润比较通常始于相对于适当基础(例如成本,销售或资产)的净利润率的检查。该方法要求将在受控交易中获得的净利润率与以下任一项进行比较:
–在可比情况下(内部可比情况),纳税人非受控交易的净利润;要么
–独立企业在可比较的,非受控交易中获得的净利润。
尽管TNMM 的广泛使用,但作者在某些情况下仍对其应用感到担忧。第一个问题涉及以下事实:TNMM 利用汇总的净利润水平指标(以下简称PLI)作为评估国际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性质的主要基准。诸如此类的指标无法区分直接归属于转让定价的利润和归属于企业管理效率和效力水平的利润。由于TNMM 的实际应用无法适应管理效率的影响,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定价政策与用作公平基准的利润指标之间没有足够直接的联系。此外,作为基准测试一部分的独立交易中的可比公司也可能受到效率问题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潜在可比公司数量有限的困难。因此,存在一个问题,即用作TNMM 的利润指标是否完全受到转让定价惯例的直接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影响独立交易结论的可信度。
影响TNMM 的另一个实际问题是,ATO不愿选择能够产生损失的独立交易可比基准,很显然,即使实体有时会遭受损失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结果。这限制了对特定行业在公平交易价格范围和商业上实际回报的准确衡量的程度的认识。一个类似的问题与ATO对PLI的相对一致性的期望有关。尽管ATO推动了商业现实,但作者的经验是,ATO将盈利波动(如在商业现实主义背景下所预期的那样)解释为转让定价敞口。
4.可比性分析
TNMM中最重要的元素是确定可衡量的利润指标。鉴于TNMM通常以澳大利亚的外部可比性为基础进行应用,因此该过程涉及确定可公开获取财务信息的独立经营的可比公司。如上所述,在澳大利亚寻找可比数据特别困难,该困难扩展到查找独立运营公司的净利润信息。这起因于两个因素。首先,澳大利亚 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从而限制了相比于美国的潜在可比公司池中企业的数量,其次,在这个相对较小的公司池中,只有一定比例的公司可以提供公开可用的财务信息。这导致最可靠的信息来源是公开列出的实体。由于澳大利亚只有大约1,300家4上市公司,因此严重限制了数据池。
实际上,ATO坚持使用澳大利亚可比公司。与使用来自不同经济区域的公司的数据相反,这导致越来越多地关注数据的功能可比性,而不是产品可比性,以便确定可能的澳大利亚可比产品。如果可以从澳大利亚的同类公司那里获得功能可比性,则ATO愿意接受产品可比性的下降。例如,相对于欧洲的农业机械分销商,对于澳大利亚的农业机械分销商,ATO可能更喜欢使用 澳大利亚的电气设备甚至家具分销商。在评估可比性时,ATO通常会考虑分配功能的可比性,而不是所分配产品的性质。但是,当功能可比性是选择特定可比性的主要基础时,必须考虑隐含的市场差异(例如由于产品或目标市场的性质)是否会限制可比性。这代表了功能对等的局限性,因为尽管存在功能上的可比性, 但于特定市场的因素可能会改变不同行业中分销商的回报性质,以至于它们不再被视为具有可比性。因此,仍然需要全面考虑市场状况,以确保两家公司都受到类似市场状况的影响。
5.选择获利率进行经济分析
应用TNMM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PLI的选择和计算。TR97/20表示需要注意确保选择的比率能够可靠地衡量纳税人的盈利能力。各种比率的相对有用性取决于:
–特殊情况;
–纳税人可获得的可靠数据的范围;和
–可比较信息的范围。
比率的使用可能需要针对要分析的行业类型进行调整。例如,如果纳税人在资本密集型行业中经营,资产收益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澳大利亚,经常将息税前利润(以下称EBIT)与销售额之比用作基准获利率,部分原因是上述有关澳大利亚公开获取财务信息的问题。但是,EBIT与销售额之比的高使用还归因于以下事实:
(1)它是分析分销商绩效的有用比率,并且
(2)在澳大利亚运营的跨国公司中,很大一部分履行分销职能。在制造商的情况下,更常见的是使用诸如EBIT对资产之类的指标。
TR97/20还规定了应用TNMM时可能有用的以下比率:
–税前净利润(以下称NPBT)对销售收入;
–NPBT对股东资金;和
–NPBT或销售额对员工人数。
但是,尽管事实上EBIT在澳大利亚很普遍,但是关于应进行调整的性质和程度仍存在争议。特别是,ATO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倾向于使用NPBT对销售额比率,主要问题涉及利息/借款费用的处理。当使用EBIT指标时,利息收入和费用被排除在外,因为这些项目是公司融资策略的函数,并且在确定特定商品的公平交易价格时不相关。可以说,必须考虑由于大量债务融资而增加的风险。ATO担心,在许多情况下,融资成本的程度实际上会改变企业的风险状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犹豫不决地接受利息排除。以下各节将讨论与其他主要调整有关的问题。
TR98/11表明,纳税人应记录选择特定获利比率的原因,包括得出该结论所考虑的因素。此类文档还应包括关于为何拒绝其他比率的讨论。
6.计算财务比率时进行的调整
如上所述,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考虑到纳税人与可比公司之间在职能,资产和业务风险方面的差异。ATO已经意识到,很难实现具有绝对精度和确定性的可比性。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确定并调整纳税人与可比公司之间的重大差异。通过应用这些调整,获利能力指标反映出更好,更现实的独立交易范围。
人们还应考虑在计算基准PLI时进行进一步调整的问题。TNMM的一个关键方面涉及确保利润比较仅限于与国际 关联方交易直接相关的利润。也就是说,应根据与关联交易直接相关的利润来计算所选的PLI。ATO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经合组织最初选择了“交易净利润法”来强调这一事实,即分析应仅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相关交易。在PLI中包含不相关的交易无法识别直接归因于国际关联方交易的利润。因此,TNMM的实际应用通常涉及识别公司所进行的所有不相关交易,并在计算用作独立交易基准的PLI之前消除此类交易的财务影响。
7.会计收入调整
经常执行的一项调整是消除在公司正常运营环境之外发生的项目的影响。因此,经常要对帐户中披露的所有异常和异常项目进行分析,以确定每个项目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并确定是否应调整金额。但是,ATO对这些类型的调整表示保留,因为尚不清楚活动的性质超出正常业务范围。尽管某项在特定年份可能异常,但在更长的时间内可能不会异常。因此,在某些情况下,ATO可能会认为某些“异常”调整是没有道理的。
有时还要进行外汇损益的另一项调整。外汇损益的处理通常与ATO的看法有关,即澳大利亚业务部门与其国际关联方之间应如何分配汇率风险(例如,产生商业现实结果的分配),这通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关外汇风险的问题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
会计收入的其他调整包括商誉摊销和固定资产损益的调整。将这些项目排除在外是因为它们与公司先前的收购有关,因此,有人认为将这些影响包括在内会扭曲公司在特定年份的运营结果。
8.营运资金调整
如上所述,可比公司是根据其功能可比性选择的。但是,在应用TNMM时,为了增强可比性并提高所获得 结果的可靠性,通常会对PLI进行一些调整,以补偿所用营运资金水平差异的影响。对所有可比公司进行的三项基本调整是为了弥补存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水平的差异。就存货而言,预计存货水平较高的公司将获得更高的利润率(因此具有更高的息税前利润与销售比率)以补偿或弥补持有该存货的成本。同样,对于应收款,持有这些资产也存在成本(无论是实际成本还是机会成本)。
通过在EBIT级别进行分析,这些成本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因此,使用基准比较了不同水平的库存,应付账款或净应收账款(视情况而定)对可比数据的调整。利率(相关年份的平均90天银行票据利率)。ATO对此类调整的支持不一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使用的利率水平。
总之,交易利润方法,特别是TNMM在澳大利亚的选择和应用频率很高。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与澳大利亚财务数据的获取有关的问题驱动的,但是纳税人对应用TNMM的关注是最近受到了ATO对商业现实利润结果的关注的影响。纳税人需要向ATO证明总体获利能力与商业现实是一致的,这导致了TNMM的应用,即使在采用其他方法证明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尽管TNMM的广泛使用,仍然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导致了纳税人与ATO之间的纠纷。这些问题包括与计算PLI时使用的调整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问题,例如与汇兑损益和异常项目相关的问题。此外,一些案例也显示了与TNMM应用相关的局限性,包括该方法无法区分转让定价对获利能力的影响与其他因素(如业务效率低下)对获利能力的影响。
(本文由陈小铭翻译,有删节)
原文可参见:Journal of Internaitonal Transfer Pricing, September/October 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