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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下的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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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下的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格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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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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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05: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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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Kenji Matsui, Auditing internal transfer prices in multinationals under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12) 19:800–818.
内容摘要:
本文得出一个适当的标准价格,该价格可以由一国的税务机关用来审核跨国公司(MNFs)的转让价格,以实现该国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我们假设,跨国企业在其所在国进行外国直接投资以设立其制造部门的所在国的公司税率低于本国。我们的结论是,母国的税务部门如果要在长期均衡中最大化本国的社会福利,就不应该总是通过过于严格的审计标准来迫使跨国公司压制转让价格。该结果表明,税务机关在确定用于审计的标准价格时会面临消费者福利与税收之间的权衡。一个值得注意的含义是,随着品牌之间消费者替代弹性的降低,税务机关应提高内部转让的最高价格。
译者评析:
跨国公司(MNFs)在跨不同税率和关税管辖国运营有很强的逃税动机,税务部门在审计这类大型分公司的内部转让价格时通常会遇到困难。为解决此问题,经合组织国家审核每个跨国转让价格是否满足公平交易标准:转让价格等于两个公平交易或独立公司(非同一MNEs所控制的公司)交易的价格。本文的模型考虑了以下典型情况,即在MNF中发生转移定价问题:有多个跨国公司,它们由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两个部门组成,位于东道国从事商品生产的上游制造部门和位于母国的下游销售部门,将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跨国公司从事垄断竞争。另外,假设两国之间存在税收差异,东道国的税率低于母国的税率。考虑到税率的差异,跨国公司都希望通过将内部转让价格提高到税务部门允许的上限,在东道国中尽可能多地体现赚取的利润,从而回避母国较高的税率。
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母国政府旨在最大程度地提高国家的社会福利,那么税务机关不应总是通过严格的审计标准强迫跨国企业压制转让价格等于平均生产成本。因为严格的标准进行审核虽然会增加母国的税收收入并阻止利润从母国流出到东道国,同时也恶化了消费者的福利。因为垄断竞争下的长期均衡中,每种商品的最终价格都会上涨,而供应量则会减少。如果后一种效应支配着前者,那么严格的转让定价标准会使社会福利恶化。总之,税务机关通过控制审核标准,面临着消费者福利与税收之间的权衡。作者研究了一种替代方法来计算与审计相关的价格,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对Gresik和Nelson(1994)以及Gresik和Osmundsen(2008)研究结果的扩展,适用于垄断竞争的情况。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审核跨国转让定价标准的逻辑在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是一切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基础。应用的关键不在于找到实际的可比交易,而在于分析各类垂直一体化市场交易收益补偿模型及总体收益在内部各分支中的分配模型。所以,这类分析逻辑架构是:建立外部交易模型和内部收益分配模型―比较实际垂直一体化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产生可比性因素―获得总体收益比率和总体收益分配规则―产生最终结果。
(本文由陈小铭翻译并评析)
1. 引言
自由经济国家的税务部门在审计大型分公司的内部转让价格时通常会遇到困难。尤其是,对跨不同税率和关税时间表运营的跨国公司(MNF)进行审核非常困难,因为它们有很强的逃税动机,试图保留通过更改转让价格(例如Copithorne1971;Horst1971),在低税收管辖区的部门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为解决此问题,经合组织国家对跨国转让价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每个转让价格是否满足公平交易标准:转让价格等于两个公平交易或独立公司(非同一MNF所控制的公司)交易的价格。具体来说,每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将经过审核的公司的数据与独立买卖公司之间可比交易的数据进行比较。但是应用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较大的难度。
鉴于这个实际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法,以计算适当的“标准”价 格来审核多国企业内部的转让价格,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国家的社会福利,即使当当局无法观察到商品的公平价格时也是如此。具体来说,我们的模型考虑了以下典型情况,即在MNF中发生转移定价问题。有多个跨国公司,它们由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两个部门组成:(1)位于东道国并生产商品的上游制造部门;(2)位于母国的下游销售部门,将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跨国公司从事垄断竞争。另外,我们假设两国之间存在税收差异;东道国的税率低于母国的税率。考虑到税率的差异,我们认为每个跨国公司都希望通过将内部转让价格提高到税务部门允许的上限,从而在东道国中尽可能多地赚取利润,以逃避母国较高的税率。
我们的分析的主要贡献在于,我们得出了最佳标准价格,母国的税务部门可以使用该标准价格来审核MNF中的内部转让价格,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具体而言,如果母国政府旨在最大程度地提高国家的社会福利,则税务机关不应总是通过严格的审计标准强迫多国企业压制转让价格等于平均生产成本。即使根据严格的标准进行审核也会增加母国的税收收入并阻止利润流出到东道国,同时恶化了消费者的福利,因为在垄断竞争下的长期均衡中,每种商品的最终价格都会上涨,而供应量则会减少。如果后一种效应支配着前者,那么严格的转让定价标准会使社会福利恶化。总之,税务机关通过控制审核标准面临着消费者福利与税收之间的权衡。
一个值得注意的含义是,随着品牌之间消费者替代弹性的降低,税务机关应放宽价格标准,即提高审计转让的起征点价格。消费者对品牌间替代的弹性较低,这意味着商品的每个品牌均已建立,并且无论价格如何,都能获得一定份额的需求。如果商品品种之间的替代程度很低,则典型的垄断竞争模型表明,企业在短期内可能会获得高额利润而无需其他实体的进入。但是,从长远来看,其他公司进入市场不会使所有公司赚取任何超额利润,所有利润都将作为其福利转移给消费者。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应放宽审计标准。即提高标准价格,以帮助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大量产品,以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而不是在品牌之间的替代程度相对较低时增加税收。
为了建立模型,我们在Dixit和Stiglitz(1977)中引入了垄断竞争框架。尽管在国际经济文献中经常使用垄断竞争模型来分析贸易(例如,Ottaviano等人,2002年),但是以前没有研究引入该模型来研究转让定价问题,因为税务机关审计垂直公司内部交易的总价格时无法计算出精确的交易价格。我们考虑垄断竞争而不是寡头垄断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重点不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战略互动,而在于社会福利对使用的标准价格的反应。如下所示,垄断竞争下每种商品的需求曲线不会根据审计标准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这与古诺和贝特朗式竞争模型相反。此外,在考虑了其他公司的自由进入之后,公司的数量不受用于审计的标准价格的影响。这些特性使我们能够专注于社会福利,这是将垄断竞争纳入转移定价模型的主要优点。
在国际税收文献中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Copithorne(1971)和Horst(1971)。从那时起,税收诱导的转移定价影响力,在政府选择的税基(HauflerandSchjelderup2000)和制定双重征税规则(Weichenrieder1996)、在贸易政策与公司税政策之间相互作用方面,以及转移价格规制对企业拥有私人成本信息时的效力(Bond和Gresik 1996;Calzolari 2004;Elitzur和Mintz 1996;Gresik 2010 ;Gresikand Nelson 1994 ; Prusa 1990)就考虑到了转移定价的作用(例如Bond 1980 ;Levinsohn 和Slemrod1993 ;Schjelderup 和Weichenrieder 1999)。Gresik(1999)指出,当跨国公司的母国采用收入与收入相称的标准时,寻求达到公平交易价格的政策与更广泛的福利目标是一致的。Gresik和Osmundsen(2008)指出了标准的公平交易方法在垂直整合行业中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因为可比性规则可能会鼓励整合公司默契地对转移价格进行合谋。
尽管符合MNF公平原则的公平转移很重要,但税务机关也不应忽视另一个重要目标:改善该国的社会福利。在这方面,Gresik和Nelson(1994)以及Gresik和Osmundsen(2008)是上述文献中与当前分析特别相关的两个代表性 研究。前一项研究表明,使用偏离权威机构公平定价的标准可能在社会上是最佳的,而后者则表明标准审计方法在垂直整合行业中可能效果不佳。但是,文献中缺乏针对垄断竞争环境解决税收引起的转移定价问题的研究。通过采用这种设置,本研究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法来计算与审计相关的价格,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为国际税收提供更多见解。简而言之,本研究中的模型是对Gresik和Nelson(1994)以及Gresik和Osmundsen(2008)的研究结果的扩展,适用于垄断竞争的情况。
2. 假设和设定
我们最初假设跨国公司由两个部门组成:(1)位于东道国并生产商品的上游制造部门;和(2)位于母国并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下游销售部门。两国之间存在税收差异;东道国的税率tU低于母国的税率tD。我们假设的东道国可以为从事这项业务的公司提供最低的生产成本(包括公司缴纳的税款),因为这些国家的生产要素价格相对较低,例如工资率较低,因此这些国家可以进行外国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因此,该行业中运营的所有MNF都具有相同的生产结构,因此在东道国设有制造部门。这些部门将面临相同的税率。5跨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相同的产品,但商品在跨国企业之间有所区别。每个MNF只会生产和销售一种商品。假定MNF沿着产品品种空间[0,n]的间隔连续分布,这表明它们参与了垄断竞争。注意,独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易,这意味着不存在可比的公平交易价格。因此,税务机关面临难以计算用于审核内部转移的标准价格的困难。
作为该模型的经验示例,我们通常可以假定主要产品(例如咖啡豆)在发展中国家生产,然后在发达国家出售。咖啡的相对差异也很大,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品牌,例如蓝山,乞力马扎罗,摩卡,科纳等,这些品牌已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拥有相当大的客户忠诚度。因此,期望每个公司在此产品类别中都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价格的能力。
因为在垄断竞争框架中没有公司之间的战略互动,所以我们可以推测,MNF 的最优转让价格是上限。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不审核MNF,最终零售价格将使公司能够将所有利润留在上游制造部门。为了防止这种盈余转移到东道国,母国的税务部门审核转让价格ri,并确定价格是否低于当局设定的“标准”价格ri。我们假设主管部门能够完美地检测到内部转让价格。6如果经审计的跨国公司以高?于标准价格的价格将产品从上游部门转移到下游部门,则税务部门会强行将转让价格修改为其他价格低于标准价格。如下所示,MNF将转移价格ri设置为等于税务部门在均衡状态下设定的上限r?i。此外,由于在垄断竞争下跨国公司之间不存在战略互动,因此它们之间没有隐含的勾结,这表明均衡是稳定的。因此,我们的模型有效地假设了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控制选定的转让价格,而无需任何费用。另外,我们假设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征收与收入相称的规定。贯穿本文,与收入相称的标准表示遵循Gresik(1999)表述,即上游和下游部门的应课税利润都不为负。也就是说,MNFi必须在边际生产成本和零售价格之间设定转移价格,以在其任何一个部门中保留非负利润。
最初,母国的税务机关选择标准价格r?i,以审核MNFi中的内部转移,在阶段1最大化母国的社会福利,设母国的公?司税税率tD,东道国为tU。随后,企业家决定是否通过产生沉没成本F进入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并在阶段2设立MNF。如果她/他可能获得非负税后利润,则进入市场。在阶段3,MNFi选择转移价格ri,并在给定标准价格和税率的情况下,以零售价pi出售有区别的商品品种i。如果MNFi以高于r?i的价格转让了货物,当局强制MNF将转让价格修改为边际成本c和ri之间的另一个价格,作为与收入相当的标准的审计结果。最后,在阶段4实现了长期均衡的社?会福利和税收。根据这些假设,我们通过在下一部分中反向求解上述经济模型,确定相关的子博弈完美均衡。
3. 垄断竞争分析
3.1 消费者和跨国行为
推论1 长期均衡中的公司(或品种)数量满足以下性质:
(i) n不受税务机关设定的审核标准价格r?i的影响; ?
(ii) n随着母国税率tD的增加而降低。
我们注意到推论中的属性(i)有助于我们进行福利分析。命题1提出,母国每个跨国企业的收入计算为px=σF/(1-tD)。也就是说,收入独立于地方政府采用的转移价格标准r?i。这就是导致品种的均衡度量n与转移价格标准无? 关结果的结果。
推论2 随着母国税务机关放宽标准,即提高r?i,零售价格pi减少,数量xi增加。
推论2直观总结如下。随着税务机关提高标准价格,短期内每个跨国企业都将积累更多的利润。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其他实体自由进入市场,所有积累的利润都将作为福利的提高转移给消费者,从而导致以较低的价格提供更多的数量。
3.2 主管政府的福利最大化
向后解决问题,我们接下来确定税务机关在阶段1设置的最佳标准价格r?i。让TSi,CSi和TXi表示总社会剩余、消费者剩余和税收收入。首先,请注意,我们无法计算品种i的消费者剩余CSi。从图1可以看出,需求曲线与垂直轴不相交,这意味着在价格和数量的任意组合下的消费者福利都将向正无穷大发展。需求曲线的此属性可归因于CES效用函数的假设。但是,我们可以按照附录中显示的逻辑计算最佳的审计标准价格。结果,我们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3: 当税务机关审计的标准价格r?i设置为等于最佳水平r?i时,将审核的数量,价格和品种数量按以下方程式给出
推论3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随着品种之间消费者的替代弹性降低,税务机关应提高转移的上限价格。当消费者在品牌之间的替代弹性较低时,我们期望每个商品品牌都已建立,并能占有一定份额的需求。典型的垄断竞争模型表明,较低的替代弹性使企业在短期内可以享受高利润,而不必担心其他企业的进入。但是,从长远来看,其他公司进入市场会诱使所有公司不赚钱,所有利润都作为福利转移给消费者。即使当主管部门通过降低r?i收紧审计标准来增加本国的税收收入时,在长期均衡中,通过严格的标准,每种商品的最终价格也会上涨,而供应量则会减少。因此,税务机关应放宽审计标准。即提高标准价格,以协助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大量供应,从而在不同品牌之间的替代程度较低时增加消费者的福利,而不是税收。相反,当产品可以替代时,主管部门应通过相对严格的审计标准来提取大公司税。如命题1所示,如果σ取高值,则MNF会提供大数量,而其他变量则保持不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严格的标准获得大量税收,而不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福利。
4. 讨论与延伸
4.1 税率差异
在上一节中,我们建立了具有垄断竞争条件下理想的审计系统的基本转让定价模型。本节进一步研究了如果我们更改了较早的设置,那么上述结果将如何变化,从而涵盖了更一般的情况。首先,我们考虑当东道国公司税率国家要高于本国,即tu>tD。由于一家跨国公司希望将转让价格定得尽可能低,因此与先前的设置相反,在给定与收入相当的标准的情况下,上游部门的利润为零。因此,所有税基都转移到了母国,税务机关因此不再有动力来调节转让价格。
4.2 两国的福利
4.3 东道国的回应
最后,我们考虑东道国当局对本国当局的回应。回想一下,在我们的模型中,母国设定了转移价格的上限r?i?,以防止顺差流出。相比之下,do东道国有动机为转让价格设定一个下限,因为它希望跨国公司以尽可能高的价格转让货物,从而增加上游部门的应税收入。令ri表示东道国税务机关设置下限。假设东道国当局在观察r?i?后在阶段1设置为ri。
5.结论
为了审核由跨国公司选择的内部转让价格,税务部门经常面临困难,特别是当跨国公司没有其他独立公司来交易产品时,因此很难获得符合公平标准的相关审计价格。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法,除了公平交易标准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计算用于划分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审计的标准价格。在我们的模型中,即使当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准确的公平价格时,它也可以通过参考经过审核的MNF处理的产品类别中品牌之间的替代程度来计算审核的标准价格。这个过程使当局能够实现另一个关键目标,即该国社会福利的改善,与仅要求公平的转让价格相比,这同等或有时更重要。
由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垄断竞争下具有期望的审计标准的转让定价基准模型,这在文献中还没有出现,因此我们希望可以以多种方式扩展该基本模型。首先,尽管在文献中很少研究转移定价实践的实证研究,但Dischinger和Riedel(2010)最近提供了重要的实证证据,表明跨国公司不愿将利润从总部转移出去。在我们目前的模型中,总部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得出经济结果并不重要,因为我们假设国际公司税收的来源原则,即每个下属部门承担单独的纳税。但是,根据经验发现,我们可以将中央管理机构在将总部设在何处的偏好纳入到构建的模型中,例如通过将税收来源原则的假设改为居住原则来进行。此外,虽然我们的主要目的是研究理想的转让定价法规,但我们也可以探索直接影响企业产出的其他政策工具或法规。我们认为这些重要的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是未来研究的有希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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