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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14:28 编辑
一、疑点发现
纳税人张某某举报托克逊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类型:曾经在职;调查核实托克逊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离职人员张某某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做离职处理。
二、核实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张某某(身份证号码************)2016年12月入职,由于个人原因在2019年10月办理离职手续。申诉人认可在职该企业时企业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收入),离职后不存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故不存在自然人身份冒用现象,疑点消除。
三、处理结果
企业已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对张某某做离职处理。张某某任职受雇从业日期2016年12月1日,离职日期2019年10月31日。申诉人认可在职该企业时企业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收入),离职后不存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信息,故不存在自然人身份冒用现象。由于申诉人不熟悉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汇算清缴操作点击申诉,税务局对张某某辅导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操作,讲解个人信息冒用的具体情况,恶意申诉对个人征信的影响,企业故不存在自然人身份冒用现象,疑点消除。通过此次纳税辅导,我局充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纳税人遵从度。
来源:吐鲁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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