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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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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1bba7c7c74a24e3d88ab32bf3cbe61f8.s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7-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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