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规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备案管理制度,统一备案管理文书表格,提高对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制度及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法津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范围为: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性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和发起人及注销。上述合并、变更、注销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合并。合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需要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附表1);
2、合并后的事务所(合伙)章程(草案);
3、发起人(合伙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合伙人)协议书;
6、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
11、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2、合并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13、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4、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5、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6、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性质之间的变更。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收回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性质备案表》(附表2);
2、报送本文件“二”条中3至11项资料;
3、变更性质后的事务所《章程》;
4、变更性质后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资产变动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发起人的备案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原执业证,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发起人,符合变更规定条件的,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重新变更发起人。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起人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单位名称备案表》(附表3)、《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法人代表(发起人)备案表》(附表4);
2、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审核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师事务所注销的备案管理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注销需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表》(附表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税务师事务所有关合并、变更、注销事项备案管理的程序和手续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变更性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和发起人及注销等事项时,实行备案管理,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办理,报送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所需有关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具体程序和手续如下:
市局收到相关资料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市局对审核合格的,要在“审核意见”栏目中填写“资料属实,同意上报”,由审核人、征管科(处)长、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市局公章。要求报送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字。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市局上报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收缴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将备案情况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市局处理。
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执业单位存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合并前的事务所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鉴证报告、双方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证明、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原件退回市局,市局要及时退回申请人。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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