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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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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363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6-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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