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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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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4f077dcdaa6b49bd85517b9e337b601c.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6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0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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