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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0〕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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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212/a387f29c988343978bd87ab070c05c64.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0〕99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0〕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9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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