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区域 分支机构名称
133 云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13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13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136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13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13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13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