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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巴州益隆红柱石有限责任公司应税矿产品使用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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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90002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8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巴州益隆红柱石有限责任公司应税矿产品使用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定巴州益隆红柱石有限责任公司应税矿产品使用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83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红柱石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请示》(巴地税发[2005]1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机关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政函[2006]17号),同意将该公司的红柱石矿资源税税额调整为2/吨。
新调整的红柱石矿资源税税额自该公司投产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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