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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50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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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3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0〕50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50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501号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等级及单位税额的请示》(阿地税发〔2010〕15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岩金矿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9〕195号)第三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哈巴河华泰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鑫旺矿业有限公司共计3户岩金矿企业资源税等级确定为一等(即资源税单位税额7元/吨)。新标准自  2011年1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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