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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调整矿山资源等级及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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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22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14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调整矿山资源等级及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阿勒泰地区调整矿山资源等级及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复函
新地税函〔2009〕14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源等适用税额的请示》(阿行署报[2008]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整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区现行资征收准是按照自治人民政府《于我部分矿产品征收及适用税额问题的批》(新政函〔1994〕153行的,十多年来,对扶持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展,各地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税的定等准和单位税额确实已不适应我区矿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已不能对税级差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变化,这两年我局在全区范围内连续开展了对企业资源税税负等情况的调研,通过典型调查、测算和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不仅是阿勒泰地区资源税税负偏轻,而且全区所有企业资源税都存在着税负偏轻、单位税额偏低的问题。因此,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再深入进行一次调研测算,兼顾企业和政府各方利益,同时也在征求各地方政府的意见之后,拟定出区主要矿产品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届时包括阿勒泰地区在内的全区企业资源税税额偏低、税负偏轻的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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