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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关于调整阿勒泰地区矿山资源等级及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阿行署报[2008]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整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区现行资源税征收标准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及适用税额问题的批复》(新政函〔1994〕153号)执行的,十多年来,对扶持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现行资源税的定等标准和单位税额确实已不适应我区矿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已不能对资源税级差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变化,这两年我局在全区范围内连续开展了对矿山企业资源税税负等情况的调研,通过典型调查、测算和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不仅是阿勒泰地区资源税税负偏轻,而且全区所有矿山企业资源税都存在着税负偏轻、单位税额偏低的问题。因此,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再深入进行一次调研测算,兼顾企业和政府各方利益,同时也在征求各地方政府的意见之后,拟定出全区主要矿产品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届时包括阿勒泰地区在内的全区矿山企业资源税税额偏低、税负偏轻的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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