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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8月9日以云国税函[2001]497号原文转发
附件
招商银行成员企业名单
名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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