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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7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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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70001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17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7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176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布泊钾盐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罗布泊钾盐矿资源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罗布泊钾盐原矿为天然卤水,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品目征收资源税,税额暂定为0.5元/立方米。
二、鉴于企业因受卤水中各种成份含量不稳定影响,不能准确提供利用卤水的数量因素,为便于征管,可按产成品硫酸钾折算为天然卤水数量,折算比为1:100。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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