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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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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20002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12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新政办函[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资源税征收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已审批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至2004年6月30日止。
各地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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