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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27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钾盐矿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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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1: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5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27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27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钾盐矿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钾盐矿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270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硫酸钾镁肥使用卤水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新疆新雅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确定为1.35/吨,成品钾盐与天然卤水的折算比暂定为1:100,自产品销售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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