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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11〕139号 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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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1/9/22/art_1053_13493.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11〕13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11〕139号 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1-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广告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鲁地税函〔2011〕139号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请示》(菏地税函〔2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菏泽市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单位提供广告劳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都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台下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请示》(菏地税函〔201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菏泽市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单位提供广告劳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都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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