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1〕69号
失效依据: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3〕80号)第六条,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有效性修订日期:2013.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