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各地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本文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具体时间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doc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及填表说明.doc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及填表说明.doc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及填表说明.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