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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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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5/19/content_75efe0ae5722428fb0d255825b0f1ce4.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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