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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2〕5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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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2/3/9/art_1053_11503.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12〕5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2〕5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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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2〕57号

失效依据: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五条,自2014年第4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本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2号。现结合国税实际,提出如下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数据逻辑关系及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45行企业从业人数”、“46行资产总额”、“47行所属行业” 信息的逻辑关系审核需求,纳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电子申报系统,各地应按照电子申报系统的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后,应对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资料审核,并与电子申报数据比对。经审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通知企业调整年度纳税申报,并按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应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作为征管资料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保存,作为所得税评估、检查和下一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适用税率的备查资料。
  四、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于按照20%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应审核其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每年要开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检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促使企业完善会计核算,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评估或检查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结合企业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以及上年度税务机关的评估、检查情况,重点审核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有无漏计收入、多结转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从业人数。应结合企业的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及工资支付情况,同时参考年度申报中扣除的工资总额,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一方面申请减免税优惠时虚减人数,另一方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人数,多列成本问题。
  (三)资产总额。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实各类资产项目是否存在虚报不真实等问题。
  七、在实施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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