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6
  • Tax100会员 33460
查看: 29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5 10: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424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7-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