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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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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3-09/24/content_b99987316d0d4d289922fbccc9c191ed.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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