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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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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2600156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6〕9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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