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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3〕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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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3-11/25/content_0f4f4944d27b4b8ca3ef2a13dd8273c1.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64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3〕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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