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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1995]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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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晋政办发[1995]139号
文件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1995]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13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全省税收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我省可用财力100亿元的奋斗目标,现将严格纳税申报,加强税款入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期纳税申报制度。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没有按期申报、又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建立纳税人银行开户的申报登记制度。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多头开户隐瞒收入、逃避纳税,在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纳税人应主动将开立银行帐户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逾期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违反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规定多开立的帐户由银行按规定处理。
  纳税人到银行办理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开户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由银行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开户行和帐号。
  三、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期缴纳税款。对少数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对缓缴税款进行审批,并按下列规定报上级备案;缓缴税款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报地市税务局备案。
  缓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备案。
  纳税人缓缴税款一年内木超过四次,一笔税款只能缓缴一次,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拖欠税款的清缴工作,对欠税大户和重点税源产要按规定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将收回的货款,按规定比例划入专户,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凡纳税人逾期未缴的应纳税款,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实行按月加收的办法,征期月份内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随正税一并征收入库;跨月欠缴税款的,要先缴纳所欠税款的滞纳金,由税务机关按月出具扣缴税款滞纳金通知书,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
  五、严格执行银行扣缴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制度。对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各银行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办理扣款。银行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上一级银行。上一级银行应责令经办银行扣缴税款。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管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处罚,加收滞纳金以及越权擅自批准缓缴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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