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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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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2/6/25/art_1053_8414.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11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9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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