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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69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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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5-07/25/content_30e8e101deb84b47aeb87e8fa1601d12.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5〕69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69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690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结束后,将适时在全国范围推行。为做好“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准备,省国税局将密切关注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同时,请各地做好本地区已推行使用电子发票的调查摸底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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