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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函〔2015〕216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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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sts/2015-08/04/content_63e4f6dce7674989b7ff467d8b288efb.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国税函〔2015〕21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函〔2015〕216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函〔2015〕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688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国税局通知要求,需在8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应纳入升级版系统纳税人的推行工作。尚未完成发票升级版推行单位,应及时调整推行计划,加强与服务单位的协调沟通,确保按时完成推行工作;已完成发票升级版推行单位,应及时对未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全面覆盖。
  二、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在8月中旬前纳入升级版,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国税局提取了已核定领用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清册(见附件),各单位可参照清册对领用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清理,确定应纳入升级版纳税人清单。
  (二)尚未完成发票升级版推行单位,应将开具出口销售统
  一发票的纳税人一并纳入推行范围。
  (三)已完成发票升级版推行单位,应将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与其他未纳入升级版纳税人一并进行清理,并自行与服务单位协商确定升级时间,确保在8月中旬完成推行工作。
  (四)开具出口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如已纳入发票升级版的,应清缴未开具的出口销售统一发票,变更发票核定,统一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省国税局已明确应纳入升级版的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统计口径,请按省国税局统一口径对未纳入升级版的纳税人进行清理。
  四、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出口销售统一发票、免税货物等问题,《通知》已明确,请及时告知相关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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