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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物VS销售旧货,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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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03: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销售旧物VS销售旧货,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46615&idx=1&sn=0af34fdea8fc55d3bbdb3811d7800549&chksm=8870fc31bf0775276a4ac4ec063b1d3a356a6c5baaf62f9a85a831d39bffca7ee951f81c3d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5 17:53 编辑

1
旧物VS旧货
旧 物
① 旧的固定资产
② 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旧 货
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清楚旧货与旧物的定义区别后,让我们来一起了解销售旧货与销售旧物应该怎样分别计算。
在下文中,我们将区分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请自行站队哦!

2
销售旧物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3、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纳税人发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上述3、4、5除外)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上述3、4、5除外)
3、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试点实施以后购进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个人除外,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
安安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15日发生以下业务:
销售2007年9月购入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销售额30900元(购入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简易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30900/(1+3%)*2%=600
销售2012年6月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13000元(购入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税)
应纳税额=113000/(1+13%)*13%=13000
3
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
特别提醒
热点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复:可以享受。在疫情期间(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话不多说,大家都学会了咩!


本期编辑:沈月琴
本期核稿: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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