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0:03 编辑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四十二)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 答: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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