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1:24 编辑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公告中分别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什么情况下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什么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哪些收入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根据公告内容,我们绘制了相应的树状图解~
点击下图↓↓↓一图了解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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