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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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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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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7: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蛇口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1NzI1NQ==&mid=2652706454&idx=2&sn=d20382f482ec7afdcc2d6003599aade9&chksm=80c94e7eb7bec7682437a296a51c5b9f2dc9ee79ae13ffdd475c583ca9da01d7d9c6db24000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3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0 15:32 编辑

01
对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有何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
对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有何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0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两费附加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05
对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有何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答:如纳税人适用其他优惠减免政策,享受减征时应在应纳税(费)额扣除其他减免金额之后,再按照50%比例计算减征金额。

0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第二条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内容来源:深圳税务
深圳蛇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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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Melody 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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