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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典型案例: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不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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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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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典型案例: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不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前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2886&idx=1&sn=2ca028c10447d0779ea6df9f0e801f9d&chksm=8055ac28b722253e2bd786d8e5428548f67bfa0f6141090f8a9dfb6a6b268223ab3e80d6ea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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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3 14:27 编辑

典型案例: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不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前提
深圳雪威制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不服税务管理加收滞纳金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03行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雪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城西三路47栋。
法定代表人张森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陆权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艳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相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雪威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威公司)因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南山地税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作出的征收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中,上诉人雪威公司取得X花园1栋29B、13E、9D三套房产后未按期申报和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作出深地南事〔2015〕602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欠缴税款及滞纳金金额,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该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市地税局作出深地税复决字〔2015〕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作出的上述税务事项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雪威公司对上述税务事项通知认定的税款金额并无异议,仅主张其不应缴纳滞纳金,理由有二:一是上诉人雪威公司不清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应当在上诉人雪威公司取得涉案房产后及时通知其涉案纳税义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未通知上诉人雪威公司涉案纳税义务,导致上诉人雪威公司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产生了滞纳金,此不利后果不应由上诉人雪威公司承担,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免除上诉人雪威公司滞纳金。关于上诉人雪威公司的第一项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都应当知悉其经营中所涉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关于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规定现行有效,上诉人雪威公司应当了解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雪威公司履行涉案纳税义务并不以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的通知为前提,其按期履行涉案纳税义务是当然的。关于上诉人雪威公司的第二项理由,尚无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有通知上诉人雪威公司缴纳涉案税款的义务,遑论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的责任致使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雪威公司的两点理由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雪威公司未按期缴纳涉案税款,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依法加收滞纳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雪威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方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当事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南山地税局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并无违法之处,故上诉人雪威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亮
代理审判员黄玉财
代理审判员徐维阳
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胡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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