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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财务职业法律风险: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被骗,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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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2: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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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财务职业法律风险: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被骗,才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2612&idx=1&sn=4a071175b7af5080df646bdb062e4a8c&chksm=8055af1ab722260c73342c2cc5e15f911407f7a879f273e8b808a959d409259d6c2840816ce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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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3 15:30 编辑

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毕永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民终4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1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38586L(1—1)。
法定代表人:何宗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永霞,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永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毕永霞因保管不当,其门下的QQ号码被盗,导致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受损,毕永霞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一、毕永霞自己的QQ号码被盗,盗号者通过QQ聊天让毕永霞向名为仲维旭的个人账户转款,毕永霞在未与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确认的情况下,将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74900元先转至邵礼美的账户,再通过邵礼美的账户将88000元转至仲维旭的账户,毕永霞操作完毕后才意识到被骗。毕永霞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应当具备比常人更加审慎的义务,轻易的向从未有过资金往来的陌生人转款,存在重大过失。二、一审判决查明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邵礼美多次以QQ聊天方式指示毕永霞转款,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显示要求毕永霞付款的单位是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合作企业或者之前就有过经济往来的企业或个人,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出纳也在第一次诉讼的庭审中明确表明虽然有时公司领导会通过QQ指示财产工作,但对于陌生账户或者可疑账户均会与领导确认、核实,而不是直接转账,毕永霞作为专业财务人员仅通过QQ聊天未经过任何电话、短信或者其他途径核实就转账,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毕永霞辩称:一、毕永霞QQ被盗是因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短时间内多次搬家,且办公环境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公司网络不稳定财务电脑中病毒。二、毕永霞自入职以来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财务制度或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平时工作以总经理邵礼美的指示为准,口头或QQ是日常工作的主要交流方式。邵礼美经常以QQ方式下达工作命令,曾多次以QQ方式通知毕永霞转账汇款,毕永霞接受QQ通知转账属正常职务行为。三、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毕永霞入职前也发生过类似的QQ诈骗事件,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在管理上未予调整。

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毕永霞赔偿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88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毕永霞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毕永霞在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邵礼美系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毕永霞工作期间,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购买了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6年7月5日,毕永霞按照其QQ好友中“邵礼美”的要求,将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的74900元转至邵礼美账户,又从邵礼美账户转款88000元至仲维旭账户。毕永霞在转款后电话联系邵礼美,得知邵礼美未在QQ中要求转款后,随即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于当日受案。2016年6月份,邵礼美多次以QQ方式指示毕永霞工作,2016年6月30日,邵礼美以QQ方式指示毕永霞向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毕永霞系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指派到其单位任会计职务,案涉纠纷亦发生在毕永霞履行职务过程中,现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毕永霞系故意侵害其财产,故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毕永霞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毕永霞二审提交了其与邵礼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毕永霞自入职以来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财务制度或明确规范的操作流程,平时工作以总经理邵礼美的指示为准,口头或QQ是日常工作的主要交流方式。邵礼美经常以QQ方式下达工作命令,曾多次以QQ方式通知毕永霞转账汇款,毕永霞接受QQ通知转账属正常职务行为。

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对毕永霞与邵礼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达到毕永霞的证明目的。一、邵礼美通过QQ指示毕永霞工作不是常态,从聊天记录的时间上看一个月也就二、三次,并且涉及转款的事项较少。二、邵礼美指示毕永霞转款的对象是固定的,如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网佳公司或者邵礼美本人的账户,都是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固定合作的公司,邵礼美从未通过QQ指示毕永霞向陌生人转款。三、聊天记录显示邵礼美指示毕永霞转款时,毕永霞称出纳不在,等出纳后来再转款,可以看出平时转款操作是由出纳操作,毕永霞的职责更多的是往来转款、催收款、发票等会计工作,本身没有直接转款的权限。本案发生时出纳不在,毕永霞未遵守财务制度,私自代替出纳转款,虽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故意,但毕永霞存在重大过失。

二审查明,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邵礼美、张继廷均系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邵礼美在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张继廷在安徽美粒晨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毕永霞所使用的QQ号系其个人申请注册的,所聊天的内容均在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义务范畴内。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8月27日,邵礼美多次通过QQ与毕永霞进行工作交流、向毕永霞布置日常工作、指示毕永霞办理银行转款等工作事项。

邵礼美在指示毕永霞办理转账汇款时,一般需办理书面的财务审批手续,但有时是由邵礼美先通过QQ指示毕永霞办理转账汇款,然后再由毕永霞补办财务审批手续。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通过QQ聊天的方式进行工作交流、布置日常工作、指示办理银行转款等工作事项的情形,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多次通过QQ聊天的方式指示财务人员办理银行转款事项,导致款项转至他人账户,自身具有重大过错。毕永霞在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经理邵礼美多次通过QQ与其进行工作交流、布置工作并指示办理银行转款等事项,毕永霞虽根据被盗用的邵礼美QQ号码的指示,将公司款项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款项暂时无法追回,但毕永霞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亦不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毕永霞基于公司经理邵礼美曾多次通过QQ的指示办理银行转款事项,且其并不具备辨别QQ号码是否被盗用的能力,不存在未尽财务人员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毕永霞的行为应当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若将所产生的损失转由毕永霞承担,对劳动者而言则显失公平。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毕永霞存在过错,应当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且毕永霞的过错也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若仅为轻微过失或疏忽,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及二审中,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毕永霞对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所受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合肥汇泰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佘敦华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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