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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之星] 山西省税务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的10个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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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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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之星
标题: 山西省税务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的10个税收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EwNDM4OA==&mid=2247484391&idx=3&sn=6ea078e6b12d13e0b009796949a97b72&chksm=ce0dbdccf97a34da4e3364c4e117cccbc5cd6bb47d01ee0d804292ae0b306a70dffb6ec96e7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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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3 11:58 编辑

原标题:聚焦“一带一路” 漫谈“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作者:吕文涛
来源:山西税务 时间:2020年5月29日




一、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被称作“走出去”?
从广义上讲,“走出去”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
狭义的“走出去”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概括起来,“走出去”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其中,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是我们国家企业走出去最主要的方式。
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二、“走出去”企业设立子公司、设立分公司或项目部有何区别?
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一般应在对方国家注册,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是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需要承担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当地国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间接税收抵免。
设立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中国的总公司承担。当境外分公司将利润汇回境内时,其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直接税收抵免。
  
三、“走出去”企业需要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个标准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是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这个报表是按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四、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
“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往往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如果将大额消极收入产生的利润堆积在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也就是中间控股公司,并且没有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的,中间控股公司应分配未分配的利润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计入“走出去”企业的当期收入,汇总到国内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利润分配处理。所以,对于采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一定要遵守国内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
另外,目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也是BEPS15项行动计划中的第3项行动计划作为国际税收反避税的主要项目。
  
五、什么是“国别报告”,哪些企业需要做相关准备?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一般两类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
  
六、跨境关联交易如何化解涉税风险?
走出去企业经常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在这里要提醒企业的是,发生关联交易其实很正常,但跨境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为跨境关联交易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进行分配,势必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同时,企业可能存在利用税收洼地转移利润,不论是从中国向外转移或者从国外向中国转移,都可能面临不同税收管辖权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无法避免关联交易,必要时还可以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降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七、“走出去”企业是否面临重复征税?
我国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这样,根据国际惯例,一笔所得不能重复征税,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施税收抵免政策。这样就会有效杜绝双重征税。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出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的,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居民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的,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可以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居民企业不论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者选择不分国不分项,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对外派遣员工,需要履行哪些涉税义务?
我国境内有外派人员的企业,主要需要履行两项涉税义务。
一是资料报送义务。
我国境内企业,凡有外派人员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我国境内企业派遣到境外任职人员取得的境外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且该工资薪金为境内企业支付的,企业需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税务机关允许外派人员委托其中国境内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九、特别提醒
一是遇到跨境税收争议及时申请相互磋商。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时,可以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或不公平税收待遇。
具体说,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遇到以下事项,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
1.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
2.遭遇税收歧视
3.遇到其他涉税纠纷
二是充分发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作用。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作为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提供给东道国税务机关。
为简化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1.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2.航空协定税收条款、3.海运协定税收条款、4.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5.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提交的资料和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十、“走出去”企业日常遇到问题,获取解决办法的途径?
一是上网站。纳税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专题”栏内选择进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网页,可以查阅我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是打电话。纳税人可拨打021—12366,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本热线可为国内外纳税人提供中英文专业税收咨询、办税指引等纳税服务。
三是看指南,也就是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涵盖了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截至2020年5月,税务总局共已发布99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进行查看。

作者系山西省税务局国际税处主任科员 吕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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