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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20年01月13日】房地产业各环节涉税风险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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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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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之星
标题: 境外税收抵免能否再简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1-1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EwNDM4OA==&mid=2247484127&idx=1&sn=668142366e6a0d96f183d3ba8b5dfac8&chksm=ce0dbcf4f97a35e288e296b382be74aa7e2677962b611b988ccf367981ffdb87d6f237f0f94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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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又到了每年汇算清缴,申报境外所得的关口了。如何进行境外税收抵免的具体操作?笔者对境外税收抵免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就相关实操提出相关建议。
1、境外所得税—不看名称看实质
在境外不同国家,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往往有多种不同名称,由此给“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抵免带来困惑,甚至不能抵扣进而造成损失。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号公告专门明确,该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做境外税收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笔者建议: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给与企业一定的自主判断的权利,只要是与企业利润或净所得相关的税基征税,就可以先行申请以企业所得税性质抵扣,同时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了解企业反馈的情况和相关国家税制情况,发布境外相关各国可以纳入可抵免范围的境外税费的具体名称,服务和便于“走出去”企业进行境外税收的抵扣。

2、境外所得税款—不等清算看实缴
目前我国很多税务机关都认定:企业所得税一定是基于境外企业有利润,才缴税。年度期间预缴,次年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是,境外很多国家还有以下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一)最低预估企业所得税(Minimum Presumed Income Tax) ,在很多国家即便是企业出于亏损状况,依然要征收最低预估企业所得税;
(二)最终核定企业所得税,在很多国家对于工程项目公司,一般是以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税企业所得税,在业主支付环节,代扣代缴,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为最终税,不会再到次年汇算清缴。
笔者建议:鉴于上述情况,对于最低预估企业所得税和最终核定企业所得税,中国税局应该允许直接抵扣,无需再提供审计报告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报告。


3、境外缴税凭证—不看形式看实缴
“走出去”企业抵免境外已缴纳税款有个重要前提,即需要提供境外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证明凭据。在我国类似的凭证是专门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但是,在很多“一带一路”国家,相关税款不是先直接缴纳到当地税务局,而是作为当地财政部的预算扣款或直接从业主(或企业)银行账户划拨记录。
笔者建议:为了避免“走出去”企业因没有获得缴税凭证问题难以抵免的情况发生,中国税务机关应该认可类似国家预算扣款或银行划款凭记录,作为依法抵扣的依据,提高“走出去”企业抵免效率。


4、境外分红决议—总部文件可依据
对于境外股息,红利的税收抵免,中国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提供境外公司的董事会分配决议。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走出去企业难以提供当地公司的董事会分配决议。比如在南美和中东国家,根据当地法律,需要安排一个当地居民作为名义董事或合伙人,而该当地居民董事通常不实质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的,只是收取小额的管理费(或公司挂名费)。我国的“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央企和国企,如分配利润,股息这样的重大决定,通常是由在中国的集团总部管理层做出的,具体形式如集团总以红头文件下发给相关中国境外公司。
笔者建议:境外企业在无法正常做出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可以用其在中国集团总部的分红文件作为股利分配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简化境外税收抵免法律文件的形式要求。

5、境外合同翻译—不必全文选摘要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申报抵免,通常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境外相关合同。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合同的全文翻译件,很多合同采用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比如南部非洲国家的斯瓦西里语,埃塞俄比亚的阿姆哈拉语,伊朗的波斯语等。在我国及在当地国能够完全胜任准确翻译相关专业的翻译非常少。
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以在税收抵免操作手册中,指导企业翻译一些与税收相关的常见项目合同条款,比如项目最简介绍、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人员安排等必须的关键内容。这样可以大大简化中资企业翻译,特别是节省成本和时间,提高申请境外税收抵扣的效率。

6、境外汇率折算—互换汇率可首选
按照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如果“走出去”企业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即公历12月31日)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中间价并结合外币所在国央行的折算价进行折算。这就导致“走出去”企业,申报抵免时需经过“本币-美元-人民币”折算两次,而往往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其外汇(美元)储备不足,当地本币通货膨胀,其本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化幅度极大。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走出去”企业人为承担了较大的汇率风险,进而使本可以抵扣的境外税务金额由于税率损失可能变得更少!

笔者建议:本着务实和简化的操作,当前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趋势加深,目前有4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走出去”企业可以在与中国签订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直接参照两国互换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避免与美元挂钩减少间接折算的汇率损失和折算汇率频繁剧烈变动的风险;在没有中国人民币互换协议的国家,再通过美元间接折算成人民币。

笔者理解到:目前我国对境内境外的税前抵扣实际上是做了相对隔离,不能相互抵扣。也就是说呢,境外的亏损,损失只可以在境外进行当前弥补或递延弥补,但不允许境外亏损抵补中国境内的盈利。换言之,无论境外税收抵扣操作再做简化和减负,其都不会直接影响缴纳在中国境内的所得税额。在此大前提下,再引入“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合规担保制度,可以简化和放宽企业办理境外税收抵免时的材料要求,达到提高税收抵免效率简化办税流程的目的。这样也能更好的体现中国税务机关服务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切实减轻“走出去”企业的全球税负,增强中资企业在国际项目的竞争力。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税务实务资深专家.
古成林系北京国际税收专业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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