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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星] 【2019年10月11日】化解税收争议 选择合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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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之星
标题: 化解税收争议,选择合规途径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EwNDM4OA==&mid=2247483951&idx=1&sn=6496b9bbdd95a1706fa4877a6ea9fb37&chksm=ce0dbc04f97a3512a3b9758f7c38cd5e46819ea6f2387302412676c0ed55a324a2bc151934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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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税收争议 选择合规途径

作者:梁红星  王纪林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10月11日  版次:08


【核心阅读】

因各国(地区)税法规定、税收征管规定等的不同,中国“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的情形时有发生。结合多年海外实践经验,笔者建议中国企业尽可能通过法律、政府等合规途径,标本兼治地化解争议。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涉及税务处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争议不在少数。实践中,个别“走出去”企业出于商业关系、税企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以外部公关的方式来疏通、和解。但是这种解决方式治标不治本,中国企业可能仍需承担部分不必要的税款。更重要的是,基于关系的税收豁免缺乏法律保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社会舆论风险,影响“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正常经营。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面对税收争议时,尽可能选择法律途径、政府途径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法律途径:

克服畏难情绪 做好充分准备

◎典型案例

2016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科威特苏比亚项目的诉讼进展情况发布了公告。公告称,2003年,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公司)与科威特水电部签订了苏比亚配水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执行科威特部长委员会及财政部作出的有关反投资的决议,将合同金额的35%用于科威特境内投资,如果公司不履行投资义务,将被处以合同总价6%的罚款,合人民币5300多万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葛洲坝集团公司与科威特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存在重大分歧,因此,葛洲坝集团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在科威特的投资义务。2006年9月,科威特有关部门起诉葛洲坝集团公司,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向科威特财政部支付反投资罚款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经过长达十年应诉、谈判,其中两次败诉。2016年,科威特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科威特水电部在承包合同中加入反投资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葛洲坝集团公司无须履行反投资义务,科威特有关部门也无权在该义务未履行时提起索赔。


◎分析建议

法律途径,是“走出去”企业化解税收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主要包括诉讼和行政复议。由于部分国家没有提供税务行政复议的路径,相比而言,诉讼方式更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同东道国税务机关打官司,需要花费中国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耗时较长。葛洲坝集团公司的争议案件,用了十年时间才得以解决。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税收争议时,要克服畏难情绪,做好充足的准备。


“走出去”企业可考虑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代表企业进行抗辩和申诉,企业的财税人员、商务人员要积极与委托律师配合,必要时企业总部可派财税专家、法律顾问到现场支持,收集并保全证据,提供关键财税数据和资料,推进调查和事实认定的顺利开展。通过合理、有效的配合,“走出去”企业可以提高效率、节省费用,更好地应对税收争议案件。


政府途径:

主动寻求帮助 积极化解争议

◎典型案例

2010年,J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投资注册了子公司,母公司以租赁方式将设备交给子公司经营。按照哈国税法规定,子公司应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租金,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哈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对哈国投资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执行10%的税率。为此,J公司向哈国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了退税申请,但哈国主管税务机关坚持执行国内法,驳回其申请。J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介入,辅导企业填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经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哈国相互协商程序。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哈国最终退回了多征的150万元税款。


◎分析建议

政府途径,是“走出去”企业化解税收争议的又一有效路径。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遇到国际税收争议时,主动向驻东道国大使馆、经商处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求助,通过官方渠道,寻求合法合规的化解争议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正当税收权益。


同时,中国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就对外开展相互协商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近年来,已有几十例以双边协商化解税务争议的成功案例。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建议“走出去”企业注重做好案件事实、政策依据和相关证据等资料的全面披露和汇报,另附当地律师、税务师的相关分析报告,从税务技术角度提出有力的抗辩说明,从而推动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安排相关案件的协商,提高谈判效率。


【作者:梁红星系资深国际税实务专家,王纪林系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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